2014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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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或称金融监督管理,是指一国的金融管理部门为达到稳定货币、维护金融业正常秩序等目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行为。
金融监管首先是从对银行的监管开始的,这和银行的三大特性有关。
(1)银行提供期限转换功能;即银行在储蓄—投资转化过程中为储蓄者提供短期资产和流动性,把储蓄集合起来,再根据投资者的需要提供期限相对较长的负债和资金。
(2)银行是整个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票据的清算者,降低了交易的费用。
(3)银行的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功能。
2、金融监管的一般性理论
(1)公共利益论
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并且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都是被经济学家所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
观点: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
(2)保护债权论
观点: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金融监管。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形式。
(3)金融风险控制论
这一理论源于“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其系统内增加有风险的活动,导致系统的内在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来源于:银行的高负债经营、借短放长和部分准备金制度。
(4)金融全球化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更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同时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国际监管协调更加重视。
3、金融监管体制
(1)概念: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金融管理部门的构成及其分工的有关安排。
(2)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①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金融管理体制分为:
——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其他机构参与分工的监管体制。如美国。
——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在中央银行之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对银行、证券业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制,但是中央银行在其中发挥独特作用。德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此外英国、日本、韩国几年来也陆续建立了独立于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的综合监管当局。
②从监管客体的角度来分,金融管理体制分为:
——综合监管体制。综合监管体制是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在这种体制下,监管主体可能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监管职能,全面履行监管的职责,属于功能性监管。英国是其中的典型。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目的是适应金融经营体制从分业转向混业的需要,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国家越来越多,如瑞士、日本和韩国。
——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是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主要原因是:
①实行分业经营体制
②金融发展水平不高
③金融监管能力不足。
4、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演变
(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2)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随后成立了证券委和证监会,证券委是中国证券分业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
(3)1998年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证监会是全国证券期货业的主管部门;保监会是金融保险业的主管部门,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管理体制。
(4)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5)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负责审批、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和相关职责。
(6)新的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将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负责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7) 新的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管理体制形成,将使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以更细的分工专司其职。
5、(补)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产生原因
直接原因:1974年美国、英国、德国和阿根廷的国际性银行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
主要原因:银行经营的风险已经跨越国界,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发展:1975年成立巴塞尔委员会。
在巴塞尔协议中,影响最大的是统一资本监管的1988年巴塞尔报告和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2)1988年巴塞尔报告
第一,资本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附属资本又称为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第二,风险资产权重
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他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第三,资本标准
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第四,过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到1992年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3)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协议推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的内容,被称为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风险范畴的进一步拓展;计量方法的改进;鼓励使用内部模型;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二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担三大职责: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加快制度化进程。
三是,市场约束。新协议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1)富有成效的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的分配资金,从而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
(2)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