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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高级经济师考点“股东及股东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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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高级经济师考点“股东及股东权利”,相信很多考生都会复习到,下面是该知识点的介绍,希望对您备考有帮助。

(一)股东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法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二)股东权利

有关股东权利的内容散见于《公司法》的相关条文之中,归纳起来主要有: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建议和质询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股利分配请求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1.申请法院解算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此外,股东还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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