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高级经济师考点“股东及股东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31
普通
关于北京高级经济师考点“股东及股东权利”,相信很多考生都会复习到,下面是该知识点的介绍,希望对您备考有帮助。
(一)股东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法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二)股东权利
有关股东权利的内容散见于《公司法》的相关条文之中,归纳起来主要有: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建议和质询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股利分配请求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1.申请法院解算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此外,股东还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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