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经济师考点: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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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产生原因
直接原因:1974年美国、英国、德国和阿根廷的国际性银行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
主要原因:银行经营的风险已经跨越国界,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发展:1975年成立巴塞尔委员会。
在巴塞尔协议中,影响最大的是统一资本监管的1988年巴塞尔报告和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2)1988年巴塞尔报告
第一,资本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附属资本又称为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第二,风险资产权重
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他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第三,资本标准
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第四,过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到1992年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3)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协议推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的内容,被称为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风险范畴的进一步拓展;计量方法的改进;鼓励使用内部模型;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二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担三大职责: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加快制度化进程。
三是,市场约束。新协议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1)富有成效的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的分配资金,从而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
(2)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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