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说明:网校经电话咨询财政部获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自2000年颁布后暂未发布新文件,表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定期登记;
按照新的纸质/电子证书显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信息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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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6号):
第十三条 现场发放的纸质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提供持证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等。 未按时领取的纸质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保管期限为自考试结束日起5年。
第十六条 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超出保管期限未领取的,持证人可以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补发纸质证书,证书补发与证书换发的工作流程一致,重新补发的纸质证书标注“补发”字样。已经制发电子证书的,不再补发纸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收回的纸质证书,以及超出保管期限未领取的纸质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登记造册后按年度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销毁。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于相关数据处理、接收后完成证书查询验证数据的更新工作;已经制发电子证书的,应当同步撤销相应的电子证书。详情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