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说明:网校经电话咨询财政部获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自2000年颁布后暂未发布新文件,表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定期登记;
按照新的纸质/电子证书显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信息供大家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