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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基础》强化阶段第五章知识点:收入总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21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强化冲刺阶段,网校特地从网校老师课程讲义中抽取了精华知识点供大家练习。以下是《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销售货物收入
时间
(1)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
(3)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4)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
(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1.销售货物收入
金额
(1)售后回购:符合:销售商品售价确认;回购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
不符合: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3)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4)销售折让: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5)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提供劳务
完工百分比法。
3.转让财产
按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6.租金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11.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2.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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