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出具的下列证明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有( )。
A.法院关于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
B.承兑人出具的拒绝证明
C.医院出具的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D.司法机关出具的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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