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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10

「经济法基础◆无效票据」多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 

B、中文大写金额与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本票 

C、企业自行印制并签发的商业汇票 

D、出票后更改收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CD
【解析】

选项A,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不会导致票据无效;选项B,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无效;选项C,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选项D,票据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知识点扩充】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 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 确定的金额;

(四)、 付款人名称;

(五)、 出票日期;

(六)、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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