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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的是( )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30

「经济法基础◆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的是( )。

A.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B.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C.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行为

D.将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由按年末余额一定比例计提改为依账龄分析计提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选项D只要按照规定进行更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知识点扩充】

行为 法律责任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对单位处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⑤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①通报。
②罚款。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④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①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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