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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中有关民事诉讼时效的多选题训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4

「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时效」多选题

张某租用李某的房屋用于经营,约定每年的12月1日支付下一年的租金。2017年张某由于忙于事务,12月10日才想起租金的事,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李某在地震灾害中受伤导致2017年12月31日之前无法向张某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应中止

B.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从12月2日开始起算

C.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从12月11日开始起算

D.如果张某于12月10日向李某表示12月15日支付租金,则诉讼时效从12月15日中断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D
【解析】

选项A,不可抗力未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选项BC,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所以应从12月2日开始起算;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应从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中断,选项D不正确。

【知识点扩充】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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