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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6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i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像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偿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立案的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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