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布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考生本人在微信“吉事办”小程序所申领的“吉祥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的考生,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以下为详情:
吉林省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吉林省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及考务组织工作,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管控和妥善处理考试期间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市州考试管理机构”)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委派专业人员指导开展考试的卫生防疫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落实标准化精准防控要求,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防控措施到位、投入保障到位、督查落实到位,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条 细化工作流程,落实防控举措。各市(州)考试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制定精准防控方案,做到清单化、流程化、具体化,精准管控,及时化解组织考试中疫情防控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四条 提高处置能力,维护考试秩序。要建立健全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全力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考点、考场和社会秩序稳定。
第五条 防疫人员配备。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考点主监考、副主监考、监考员等增加防疫工作职责。每个考点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安排专人指导疫情防控工作。每个考点入口处原则上至少安排1名经验丰富的发热门诊医生指导体温检测工作。清洁消毒人员、医务人员、后勤安保等工作人员结合当地疫情实际按要求配备。
第六条 防控物资准备。做好消毒剂、口罩、手套等防疫物资的准备,健全环境卫生和清洁消毒管理制度,做好消毒产品的管理,配置医疗垃圾桶,加强化学消毒剂等物资的安全存储和使用管理,严防火灾等次生灾害发生。所有考试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每人每场至少应配备1个一次性医用口罩。额温枪、水银体温计、速干手消毒剂、消毒药械、口罩等防控物资和防护设备等结合当地疫情实际按要求配备,并为考生准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口罩(原则上考生口罩自备)。
第七条 考生防疫要求。
考生本人在微信“吉事办”小程序所申领的“吉祥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的考生,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吉祥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的考生,须于考试当天提供考前7日内在吉林省检测机构检测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出具检测阴性证明的,不能参加考试。所有参加考试人员现场如实填写《吉林省报名参加全国会计资格考试人员个人防疫承诺书》。
考生不得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不得使用新冠肺炎相关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对于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涉考工作人员(指主监考、副主监考等考务人员,监考、巡考人员,技术保障人员以及公安、保密、通信、无线电、防疫等与考试工作相关的全部工作人员)防疫要求。
各市州考试机构要加强涉考工作人员遴选,适当增加应急备用人员。遴选工作于考前1周完成,要求无新冠肺炎病史、隔离史和接触史,考前14天内无疫情高、中风险等级地区、境外旅行史。考前7天内有发热症状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工作。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的工作人员,要接受相应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考试区域清洁消毒。各市州考试机构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在考前对考试相关区域,包括通道、门把手、桌椅、厕所、楼梯、空调系统、考试机房、设备等进行彻底清洁。考试及考前系统测试期间,考生及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尽量不使用电梯,必须使用时需要控制同乘人数,通常不应超过5人。
考前一天完成系统测试和清洁消毒工作后,即行封闭考场、考点。考试期间,应增加对场所的通风换气频次。每场考试前做好考场机位、设备、通道等区域的清洁消毒。考场空调要按照《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要求进行清洁、使用和管理。
清洁消毒时要严格防止液体进入机箱、键盘、电插座等处,以免因短路而带来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采购专业的病毒消杀服务,做好考试区域清洁消毒工作。
第十条 疫情防控培训。各市州考试机构应组织对全体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学习防控方案和考务管理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同时邀请卫生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对疫情防控常识和要求进行全面辅导。培训开始前应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应急防控演练。要组织开展考试疫情防控演练,重点加强对入场时间节点的把握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要点的掌控,结合考点设置、考场分布实际情况设立体温检测区、身份验证区、清洁消毒区、留观室和考生通道等,提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演练开始前应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入场区域布置。考点设多个体温测量通道,所有进入考点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体温测量。接受体温测量时须有序进行,严格控制人员行进速度和间距。入场通道用警戒线布置,左右距离1.5米,前后间距1.5米,前后用不同颜色胶带在地面标记,通道分段设置体温检测区、身份验证区,各区域视天气情况可做遮雨布置。在入场通道之外,设置临时观察点,专门用于初次测温异常人员的临时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凉棚,供待检和复检人员等候时使用。
第十三条 入场体温检测。考生体温检测时间在开考前60分钟开始,考试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在开考前90分钟进行。考试工作人员以及考生进入体温检测区后,由工作人员持测温枪进行体温检测,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下一区域。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应退出体温检测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等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对于二次测温仍然异常者,按“第十七条 疫情突发事件及处置”规定程序处置。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入场体温检测合格后,在进入考场之前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
第十四条 入场身份验证。考生必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入场时需要出示本人实名认证的“吉祥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监考、巡考和技术保障等工作人员进入考点应佩戴省、市(州)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制作的专用工作吊牌,入场时需要出示本人实名认证的“吉祥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五条 个人防护。全体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六条 考生退场。考生交卷退场过程中,流动监考应组织考生依次、有序离开考场、考点,不得在考场、考点附近逗留,确保考试结束后考生不聚集。
第十七条 疫情突发事件及处置。各市州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开始前,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联系,提前对接应急处置定点医院,确定联系人,加强考试期间门(急)诊应急医疗值守力量,加强救护车以及负压救护车的调度,建立考生核酸检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出结果。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中突发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监考人员迅速报告考点主监考;
(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带离考生至留观室;
(三)考点医务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或伴有咳嗽、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的,经医务人员现场核实、诊断并决定是否终止其考试并带离考点;
(四)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处置;
(五)考点医疗防控人员做好相关区域的消毒;
(六)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处置情况,并经考点主监考和参与诊断的医务人员共同签字,相关情况同时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办公室;
(七)如有考生或涉考工作人员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和考点应配合有关部门排查密切接触者,配合有关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 各市州考试机构要把疫情防控和考试安全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紧密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考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本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资格考试防疫经费保障,配足配齐疫情防控设备、物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督查和过程督导,对在考试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推诿拖延、擅离职守、隐瞒实情、漏报谎报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启动,如果与国家以及省防疫后续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最新防疫要求为准。
吉林省报名参加全国会计资格考试人员个人防疫承诺书
本人承诺将如实填报以下事项:
1.本人近期是否有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等症状?是 否
2.是否与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是 否
3.本人过去14天是否有体温高于37.3℃的情况?是 否
4.提供的“吉祥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是否为本人实名认证的?是 否
5.请如实填写近14天所在省、市、县(区)
日 期 | 所在地区 |
月 日- 月 日 | 省 市 区(县) |
月 日- 月 日 | 省 市 区(县) |
月 日- 月 日 | 省 市 区(县) |
(如果所去地区较多,可在表格后继续添加填写)
本人承诺:我对以上所填报事项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因隐瞒病情及发热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等引起影响公共安全的后果,本人自愿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和制裁。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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