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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普通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2020-02-20

青岛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内容作出要求,通知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前期我市印发的《致全市会计工作者的一封信》,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会计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市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盈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网络教育方式开展。由于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升级改造,已完成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学员,其学分登记将略有延迟。2020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将根据省财政厅安排另行通知。

三、 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市财政局将保持与省财政厅沟通联系,实时关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安排的最新动态,并及时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进行公布。

四、 2019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将根据省财政厅安排另行通知。

五、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申报截止日期和考试日期均已推迟,目前省财政厅正常接受申报。自2月12日起,所有申报人员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53号)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后直接寄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市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不再报送至青岛市财政局,前期申报材料已报送青岛市财政局的,我局将统一寄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具体申报截止日期及笔试有关要求,请随时关注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通知。

六、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9〕16号)要求,我市2019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将采取网络版方式,开展相关编报工作。请提前学习财政部财会函〔2019〕16号文件,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文件内容详见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相关栏目,填报系统软件后续将由财政部择机发布,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七、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各区市开展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争取实现“全程网办”,暂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通过快递等方式,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同时,根据年度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通过青岛财政办公系统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八、 各区市会计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主动公开业务咨询电话和办事指南,回应社会关切。

九、 青岛市财政局业务咨询电话:

0532-85855871,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

0532-85855870,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评审、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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