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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30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2020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公布,请考生们参考复习。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协商解除(意定解除)

(1)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法定解除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注意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无补偿,且程序必须合法(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不想干了须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想用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2】除试用期外,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过错在先。

【注意3】上述情形无须支付补偿。

(3)“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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