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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报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30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每天向前迈进一步,就会距离成功更进一步,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你就距离拿到初级职业资格证又进一步啦!下面是《经济法基础》劳动报酬相关知识点,赶快学习一下吧。

劳动报酬

1. 工资支付

(1)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2)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

(3)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2. 加班工资

(1)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

(2)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

(3)休息日加班:2倍工资或补休。

(4)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

3. 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补贴、津贴和保险”。

(2)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4. 扣工资。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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