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每天向前迈进一步,就会距离成功更进一步,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你就距离拿到初级职业资格证又进一步啦!下面是《经济法基础》国内信用证相关知识点,赶快学习一下吧。
1. 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注意1】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结算。
【注意2】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 分类: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注意】(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 开证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4. 转让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注意】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5. 议付
(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2)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6. 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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