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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5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2020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公布,请考生们参考复习。

1. 解决方式

方式具体内容
协商和解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注意】双方可不经和解、调解,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管辖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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