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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期限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3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每天向前迈进一步,就会距离成功更进一步,每天学习一个知识点,你就距离拿到初级职业资格证又进一步啦!下面是《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期限相关知识点,赶快学习一下吧。

1. 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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