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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3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2020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公布,请考生们参考复习。

1. 书面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签的后果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注意】双倍工资的支付区间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超过一年:履行补订合同责任,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2. 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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