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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6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2020年考试教材及大纲暂未公布,请考生们参考复习。

1. 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式

①每次收入额<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额≥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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