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阶段考生经常会有复习过的知识遗忘的问题,想要让学过的知识牢牢地记在脑子里就要进行多轮复习。在百天冲刺阶段,正保会计网校上线了打卡小程序,每天为考生准备一个核心知识点。为了让大家记忆的更加深刻,我们对以往学习过的知识点进行回顾,请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学习。
▍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式
①每次收入额<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②每次收入额≥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了解详情38元/2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