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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回顾:工资薪金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4-02

初级会计打卡冲刺活动进入到最后一个阶段,考生在开始第三阶段的打卡复习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前两个阶段的学习内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对学过的内容适度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以往打卡小程序中出现的核心知识点,请考生们及时复习。

知识点回顾3

工资薪金所得

  1.基本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2.特殊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①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②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③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3)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缴费①业和事业单位根据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
②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示】以上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运营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领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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