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基础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背书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2-25

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的通过人数68万人,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报名人数为403.6万人,2018年的初级会计考试的通过率为16.85%,看到这组数据,小伙伴们是不是感觉心凉了一截,不要担心,每天按部就班的看书做题,我相信你们一定是初级考场上最靓的崽,你们也一定会成为众多分子中的一员,新的一年不要丧,越努力,越幸运!

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们给大家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的背书效力的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每日知识点2

背书效力

1.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例如:我发了月饼给我丈母娘----给了小舅子----给了他的老丈母娘。我是第一背书人,是收月饼的人,小舅子的老丈母娘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最后持票人,小舅子是中间的背书人,他是(老丈母娘,也就是他母亲)前手的被背书人。 

(五)背书特别规定

图片1

【提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保会计网校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特整理了学习资料大礼包,满满的备考资料,全是干货,点击领取>>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AI题刷刷

AI题刷刷(含机考题库)

闯关+大数据推题

了解详情38元/2科

初级会计状元说

初级会计状元说

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