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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2-25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知识点比较杂比较碎,考前突击是无法备考的,所以考生要在平时坚持学习,时常复习时常回顾并进行总结。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大家总结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内容,快来学习吧!

每日知识点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概念: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说明】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 分类

 功能开户方式
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全功能)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可以配发实体卡片。(全功能限金额(理财除外))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未现场核验)、电子渠道
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限功能限金额)

【提示1】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

(1)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2)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提示2】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提示3】新变化:限额的具体标准

(1)Ⅱ类户: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2)Ⅲ类户:Ⅲ类账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 000元。

【提示4】开立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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