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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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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们给大家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的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初级会计职称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1. 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 新变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4.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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