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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10

在上大学的时候,因为对未来的迷茫,自己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疯狂考证,相信好多小伙伴们都会有这种困惑,当你不知道要干什么的时候,那就学习吧,它在让你提升素养的同时,也逐渐会让你清晰自己想要什么,然后为之努力。加油!致所有19年的初级小伙伴们。

初级会计,知识点,票据的取得

从现在到明年3月,是我们巩固基础、理解记忆的重要阶段,网校老师特意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取得相关知识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票据权利的取得

1. 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注意】对价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 享有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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