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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12-29

2019年即将来临,初级会计考试的小伙伴们,你们2018年给自己定的,2017年没有完成的,2016年的愿望实现了吗!如果没有,那就从制定小目标开始吧,例如今天把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们给大家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的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和特殊规定学懂吧,知识一天一天积累,每天向前迈进一步,你就会离你的初级会计职业资格证越来越近哒。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和特殊规定

【考情分析】

本讲是上一讲的延续,研究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情况,是考试的必考点,掌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忆小贴士】4-8条总结:问来源看去向。

①自产、委托加工: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分、送

②外购:投、分、送

2. 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情形是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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