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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2013-08-27 10:29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年、2009年多选

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共11条,见教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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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1】(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2】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如果甲公司对调解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张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C.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答案】B

【解析】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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