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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重点:纳税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6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常年占据税法部分的三分天下。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并称税法双雄,本就为难度大的税种,且教材涉及内容十分广泛,考生们须将备考复习重心放在基础知识上。

纳税人:【大纲要求】掌握

(一)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分类——属人+属地

类型 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成立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三)纳税义务

企业类型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 ⑴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⑵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未设立机构、场所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考情分析: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调整不大,仅因“增、营”全面合并导致个人所得税某些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有所变化。本章备考复习务求二税并重,而不能仅仅侧重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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