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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试重点:进项税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5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2017年考生仍应重点关注增值税、消费税的基本计算,并注意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的结合考核。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7年调整)

①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考情分析: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教材未把“营改增”与增值税当成一家人对待,我们不能厚此薄彼,2017年课程本部分内容依旧会打破教材结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两大流转税结合密切,因此基础班课程将该项内容由第六章调整至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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