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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试重点:背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4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关于票据的一般规定的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掌握。难点内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熟悉:正确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追索。

概念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种类 转让背书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授予权利为目的)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知识点链接】1.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2.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附图
转账支票背面简图:
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相对记载事项);
2.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及效力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例如:我发了月饼给我丈母娘----给了小舅子----给了他的老丈母娘。我是第一背书人,是收月饼的人,他老丈母娘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最后持票人,小舅子是中间的背书人,他是(老丈母娘,也就是他妈)前手的被背书人 
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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