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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试重点:托收承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3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关于结算方式的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主要以选择题为主。考核出题频率的顺序是:国内信用证>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其中各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是共同的重要考点,同时信用证的特点、以及管理规定中的一些数字性的内容考核的比较多;汇兑考核的重点:汇款回单和收账通知的作用等管理规定和托收承付的承付期等管理规定也多次考核。

托收承付

概念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范围 1.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
2.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规定 1.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情形:略。
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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