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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仲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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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的基本规定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注意】劳动仲裁无一裁终局原则!

(2)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仲裁的参加人

(1)当事人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

③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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