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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报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0

今日(1.10),北京难得的好天气,和煦的阳光终于驱散了持续几日的雾霾。

所以,你也要相信,你现在所有的努力,都不会白费,你多上正保会计网校,多学点初级会计职称的知识点,在5月13-16日之时,总会守得云开,见天晴。

(1)正常支付

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

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劳动报酬

(3)最低工资制度

①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补贴、津贴和保险。

②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③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4)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记忆提示】“每月”扣除的部分≤20%;剩余部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链接正保会计网校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周刊(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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