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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企业通常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余额。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低于则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1)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且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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