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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协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30

After all,tomorrow will a new year.(毕竟,明天是新的一年。)

2017年,关于如何过初级会计职称,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仲裁协议的知识点,还请各位笑纳!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例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老侯 乙方:老赵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2:如发生某些纠纷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

甲方:老侯 乙方:老赵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仲裁协议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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