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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9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学员可以根据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学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补充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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