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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责任(04.0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4-07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

  行政拘留。(人身罚)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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