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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和民事诉讼的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07

2016年初级会计考试  

从适用范围的角度比较仲裁和民事诉讼

  仲裁和民事诉讼,考的时候喜欢从范围的角度来考查我们。无论题目怎么出,首先要明确一点,仲裁和民事诉讼,针对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他俩也不一样。仲裁主要围绕着合同纠纷,而民事诉讼是围绕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仲裁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找法院。

  学习仲裁的时候,我们提到了不适用《仲裁法》的:有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我们知道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些你直接去进行仲裁,劳动争议的归劳动仲裁庭管。也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的问题,这些都是和人身息息相关的,不归仲裁管理,可以直接找法院。

  教材又提到了以下的内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2)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通过这样的方法来抽丝剥茧,仲裁和民事诉讼的范围,我们就能够容易把握住了。应试不仅要记忆,掌握记忆的方法或是技巧也是必要的。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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