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基础

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07.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20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今天和大家回顾的知识点是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这个知识点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同时也要熟记诉讼管辖的各种情形。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1)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10种情形。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AI题刷刷

AI题刷刷(含机考题库)

闯关+大数据推题

了解详情38元/2科

初级会计状元说

初级会计状元说

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