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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税务登记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7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解释】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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