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基础
  • 初级图书低至3.4折
  •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7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P5)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4)人身

      【解释】考生应注意在多选题中“主体和客体”的区别。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341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AI题刷刷

    AI题刷刷(含机考题库)

    闯关+大数据推题

    了解详情38元/2科

    初级会计新课试听

    初级会计-冯雅竹老师新课试听

    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