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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请仲裁的: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合理合法原则 独立仲裁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委员会:不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法律、贸易专家不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一方请求法院,一方请求仲裁,由法院裁定。
对仲裁效力有异议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开庭不公开,特殊情况除外。
仲裁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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