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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般规定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 |
特殊规定 |
1.视同销售货物(8项) 2.混合销售货物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1项)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注意选择题):11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电信单位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征收增值税。 |
(5)缝纫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7)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0)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11)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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