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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的原则与要求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0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要点1】关于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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