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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裁决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5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009年判断题)

  【例题·判断题】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2009年)

  【答案】×

  【解析】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P17)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2010年多选题)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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