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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法的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5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解释】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解释1】考生应注意在单选题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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