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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03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中的双方权责: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三类人

  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

  ①高级管理人员;

  ②高级技术人员;

  ③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教材例题】刘某原是甲公司的技术总监,公司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年内,刘某不得在本行业从事相关业务,公司每月支付其补偿金2万元。但在刘某离职后,公司只在第一年按时给予了补偿金,此后一直没有支付。刘某认为公司违约,竞业限制协议已自动失效,遂在离职1年半后到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上班。甲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分析甲公司与刘某应如何解决该纠纷。

  【正确答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本案中,鉴于竞业限制协议已经履行了1年,刘某可以与甲公司协商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后半年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变更协议为2年,由甲公司继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到期,这时刘某不能到乙公司上班,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经刘某催要,甲公司仍旧不履行协议条款,则刘某可以主张终止协议,到乙公司上班,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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