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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订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5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合同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新增)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合同效力
 

生效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无效
 

前提
 

已经成立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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