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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5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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