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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以下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税率,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部分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本表所列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不超过1425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法规定减征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减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征管方式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管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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